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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调解程序和透明度

在本文所设政策范围内, moderator team 应制定并维护与调解相关的程序和标准, 包括 moderator team 自身的运行程序.

这些程序和标准应在社区输入基础上制定, 在生效前由 IESG 批准, 并公开发布. 但是, 它们不必记录在 RFC Series 中. 这应是 moderator team 的第一项任务. 在这些程序和标准确立之前, Section 1 中引用的所有既有流程仍然有效.

本文的意图是给予 administrators 和 moderators 尽可能广泛的行动自由, 同时期望其采取必要的最小行动. 被要求停止干扰某个论坛的人必须立即停止. 进一步干扰可能导致进一步纠正行动.

可采取的行动示例包括:

  • 自动速率限制机制;

  • 对提交/消息进行审查和批准;

  • 私下或公开告诫;

  • 临时或无限期暂停在一个或多个论坛中的参与特权.

这些只是示例, 绝不具有规定性. Administrators 和 moderators 可以自由决定采取这些或其他行动.

所有限制参与特权的调解行动, 都应立即报告给受行动影响的人、相关 administrators 以及 moderator team 以供其审查. 此类行动还应定期报告给 IESG.

只有暂停参与特权超过十四 (14) 天的调解行动, 才必须报告给该行动适用的论坛; 或者无论如何, 在被暂停人员请求时报告. 如果此类行动适用于多个论坛, 则应以 IESG 决定的方式告知社区.

Moderators 将定期向社区提供根据本政策采取行动的汇总报告.

4.1. 一致性和冲突解决​

Administrators 和 moderators 应以符合本文以及 IESG 批准指南的方式行事. 对调解决定存在分歧时, 任何人都可以将事项提交给负责的 area director 解决; 如果无法确定负责的 area director 或未指派该角色, 则提交给 IETF Chair. 如果 area director 无法解决该分歧, 该人随后可以使用 [RFC2026] 第 6.5.1 节和第 6.5.4 节所述流程向 IESG 申诉, 之后再向 IAB 申诉.

4.2. 恢复参与​

人和环境都会变化. 在某论坛中参与特权被无限期暂停的个人可以请求恢复参与. 恢复请求不得早于初始决定一年后提出, 此后也只能每年提出一次.

任何此类请求都必须提交给作出决定的实体 (例如 moderator team, working group chairs 等) 或其继任者. 该方可以自行裁量, 有条件或无条件地恢复某人的参与.

为避免对 IETF 流程造成拒绝服务攻击, 不恢复某人参与特权的决定不得申诉. 任何恢复都是宽限, 而非权利.

在本流程之前施加的参与特权暂停, 即使相应 RFC 已被正式废止, 也只应按照暂停时已有的流程重新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