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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管理 VPN (Management VPN)

[BGP/MPLS-VPN] 第 12 节所讨论的管理考量适用于 IPv6 VPN 的管理.

当服务提供商管理某个 IPv6 VPN 站点的 CE 时, 服务提供商可以选择使用 IPv4 在管理工具与该 CE 之间进行通信以实现此类管理目的. 在这种情况下, 无论是否确有客户的 IPv4 站点 (除 IPv6 站点外) 实际连接到该 CE, 该 CE 实际上除了属于一个 IPv6 VPN 外, 还是某个 IPv4 VPN 的一部分 (即, 该 CE 连接到一个除 IPv6 外还支持 IPv4 的 VRF). [BGP/MPLS-VPN] 中提出的, 关于如何确保管理工具能够与来自多个 VPN 的此类受管 CE 通信, 同时不允许不同 VPN 的 CE 之间出现不期望的可达性的考量, 适用于该 CE 所连接的 VRF 的 IPv4 可达性.

当服务提供商管理某个 IPv6 VPN 站点的 CE 时, 服务提供商也可以选择使用 IPv6 在管理工具与该 CE 之间进行通信以实现此类管理目的. [BGP/MPLS-VPN] 中提出的, 关于如何确保管理工具能够与来自多个 VPN 的此类受管 CE 通信, 同时不允许不同 VPN 的 CE 之间出现不期望的可达性的考量, 则适用于该 CE 所连接的 VRF 的 IPv6 可达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