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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依赖方所有者

7.3. 依赖方所有者

依赖方所有者也可能要求依赖方首先充当证明者,通过提供所有者可以评估的证据,然后所有者才会向依赖方提供可能包含敏感信息的更新策略。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双向的身份验证或证明。通常,为了引导这个序列,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认为一方的身份或证据对于与不受信任的实体共享是安全的。有关更多讨论,请参见第 11 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