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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外部标准和规范

除 IETF 外, 许多标准组织也为网络协议和服务创建并发布标准文档. 当这些 外部规范在 Internet 中发挥重要作用时, 最好就其用法达成共同约定, 也就是建立与这些外部规范相关的 Internet Standards.

外部规范分为两类:

(1) Open Standards (开放标准)

  各类国家和国际标准机构, 如 ANSI, ISO, IEEE 和 ITU-T, 会开发各种协议
和服务规范, 它们类似于本文定义的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国家和
国际组织还会发布类似于 Applicability Statements 的 "implementors'
agreements" (实现者协议), 用于记录与其标准实际应用相关的一组实现
特定细节. 就 Internet Standards Process 而言, 所有这些都被视为
"open external standards" (开放外部标准).

(2) Other Specifications (其他规范)

  Internet 中已被广泛使用的其他专有规范, 可能会被 Internet 社区当作
"standards" 对待. 这类规范通常不是以开放方式开发的, 一般具有专有
性质, 并由产生它的供应商, 多个供应商或组织控制.

7.1. 外部规范的使用​

为避免规范的竞争版本之间发生冲突, 除非已经作出明确的合作安排, Internet 社区不会标准化一个仅仅是现有外部规范的 "Internet version" 的规范. 但是, 对于对 Internet 运行和/或演进很重要的外部规范, 有几种 方式可以采纳供 Internet 使用.

7.1.1. 纳入开放标准​

Internet Standard TS 或 AS 可以通过引用纳入开放外部标准. 例如, 许多 Internet Standards 通过引用纳入 ANSI 标准字符集 "ASCII" [2]. 只要 可能, 被引用的规范应可在线获取.

7.1.2. 纳入其他规范​

只要所有者满足第 10 节的要求, 其他专有规范可以通过引用该规范的某个 版本来纳入. 如果该其他专有规范并未广泛且容易获得, IESG 可以要求将其 发布为 Informational RFC.

IESG 通常不应通过把某个纳入的供应商规范设为 "required" 或 "recommended", 来偏向某个专有规范而不采用技术等价且相互竞争的规范.

7.1.3. 承接​

IETF Working Group 可以从外部规范开始, 并将其发展为 Internet 规范. 如果 (1) 该规范是按照第 10 节的要求提供给 Working Group 的, 且 (2) 该规范的原始开发者已将该规范或从原始规范派生的规范的变更控制权 移交给 IETF, 则这种做法是可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