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互联网标准规范 (Internet Standard Specifications)
受互联网标准化流程约束的规范分为两类: 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TS) 和适用性声明 (Applicability Statement, AS).
3.1 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TS)
技术规范是对协议,服务,程序,约定或格式的任何描述.它可以完整描述其主题的所有相关方面,也可以保留一个或多个参数或选项未指定.技术规范可以完全自包含,也可以通过引用其他文档 (可能是或可能不是互联网标准) 来合并其他规范的内容.
技术规范应包括其范围和使用的一般意图 (适用领域) 的声明.因此,本质上特定于特定上下文的技术规范应包含该效果的声明.然而,技术规范不指定其在互联网中使用的要求; 这些要求取决于技术规范被不同系统配置合并的特定上下文,由适用性声明定义.
3.2 适用性声明 (Applicability Statement, AS)
适用性声明规定如何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应用一个或多个技术规范来支持特定的互联网能力.适用性声明可以为不是互联网标准的技术规范指定用途,如第7节所述.
适用性声明标识相关的技术规范以及它们要组合的具体方式,还可以指定必须实现的技术规范参数或技术规范协议子功能的特定值或范围.适用性声明还指定使用特定技术规范是必需的,推荐的还是可选的情况 (参见第3.3节).
适用性声明可以描述在受限的"适用领域"中使用技术规范的特定方法,例如互联网路由器,终端服务器,与以太网接口的互联网系统或基于数据报的数据库服务器.
最广泛的适用性声明类型是针对特定类别互联网系统的综合一致性规范,通常称为"需求文档",例如互联网路由器或互联网主机.
适用性声明在标准跟踪中的成熟度级别不得高于适用性声明所依赖的任何标准跟踪技术规范 (参见第4.1节).例如,处于草案标准级别的技术规范可以被处于提议标准或草案标准级别的适用性声明引用,但不能被处于标准级别的适用性声明引用.
3.3 需求级别 (Requirement Levels)
适用性声明应将以下"需求级别"之一应用于它所引用的每个技术规范:
(a) 必需 (Required): 为了实现最低一致性,必须实现适用性声明所指定的引用技术规范.例如,所有使用TCP/IP协议族的互联网系统都必须实现IP和ICMP.
(b) 推荐 (Recommended): 虽然实现引用的技术规范对于最低一致性不是必需的,但经验和/或普遍接受的技术智慧表明其在适用性声明的适用领域中的可取性.强烈鼓励供应商在其产品中包含推荐技术规范的功能,特性和协议,并且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有理由时才应忽略它们.例如,所有将受益于远程访问的系统都应该实现TELNET协议.
(c) 可选 (Elective): 在适用性声明的适用领域内,引用技术规范的实现是可选的; 也就是说,适用性声明没有创建应用该技术规范的明确必要性.然而,特定供应商可能决定实现它,或者特定用户可能决定它在特定环境中是必需的.例如,在使用DECNET协议的环境中,DECNET MIB可能被视为有价值的.
如第4.1节所述,有些技术规范不在标准跟踪中或已从标准跟踪中退出,因此不是必需的,推荐的或可选的.对于这些技术规范,还有两个额外的"需求级别"指定:
(d) 有限使用 (Limited Use): 该技术规范被认为仅适用于有限或独特的情况.例如,具有"实验性"指定的协议的使用通常应限于那些积极参与实验的人.
(e) 不推荐 (Not Recommended): 被认为不适合一般使用的技术规范被标记为"不推荐".这可能是因为其功能有限,性质专业化或历史状态.
虽然技术规范和适用性声明在概念上是分开的,但在实践中,标准跟踪文档可以将适用性声明和一个或多个相关技术规范结合起来.例如,专门针对某个特定适用领域 (例如,针对邮件服务器主机) 开发的技术规范通常在单个规范中包含所有相关的适用性声明和技术规范信息.在这种情况下,仅仅为了保留正式的适用性声明/技术规范区分而故意将信息分布在多个文档中并无用处.然而,可能适用于多个适用领域的技术规范应以模块化方式开发,以便于多个适用性声明的合并.
"官方协议标准" RFC (STD1) 使用本节中定义的术语列出每个技术规范的一般需求级别.此RFC定期更新.在许多情况下,关于特定协议的需求级别和协议各个特性的更详细描述将在适当的适用性声明中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