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调解程序和透明度
在本文所设政策范围内, moderator team 应制定并维护与调解相关的程序和标准, 包括 moderator team 自身的运行程序.
这些程序和标准应在社区输入基础上制定, 在生效前由 IESG 批准, 并公开发布. 但是, 它们不必记录在 RFC Series 中. 这应是 moderator team 的第一项任务. 在这些程序和标准确立之前, Section 1 中引用的所有既有流程仍然有效.
本文的意图是给予 administrators 和 moderators 尽可能广泛的行动自由, 同时期望其采取必要的最小行动. 被要求停止干扰某个论坛的人必须立即停止. 进一步干扰可能导致进一步纠正行动.
可采取的行动示例包括:
-
自动速率限制机制;
-
对提交/消息进行审查和批准;
-
私下或公开告诫;
-
临时或无限期暂停在一个或多个论坛中的参与特权.
这些只是示例, 绝不具有规定性. Administrators 和 moderators 可以自由决定采取这些或其他行动.
所有限制参与特权的调解行动, 都应立即报告给受行动影响的人、相关 administrators 以及 moderator team 以供其审查. 此类行动还应定期报告给 IESG.
只有暂停参与特权超过十四 (14) 天的调解行动, 才必须报告给该行动适用的论坛; 或者无论如何, 在被暂停人员请求时报告. 如果此类行动适用于多个论坛, 则应以 IESG 决定的方式告知社区.
Moderators 将定期向社区提供根据本政策采取行动的汇总报告.
4.1. 一致性和冲突解决
Administrators 和 moderators 应以符合本文以及 IESG 批准指南的方式行事. 对调解决定存在分歧时, 任何人都可以将事项提交给负责的 area director 解决; 如果无法确定负责的 area director 或未指派该角色, 则提交给 IETF Chair. 如果 area director 无法解决该分歧, 该人随后可以使用 [RFC2026] 第 6.5.1 节和第 6.5.4 节所述流程向 IESG 申诉, 之后再向 IAB 申诉.
4.2. 恢复参与
人和环境都会变化. 在某论坛中参与特权被无限期暂停的个人可以请求恢复参与. 恢复请求不得早于初始决定一年后提出, 此后也只能每年提出一次.
任何此类请求都必须提交给作出决定的实体 (例如 moderator team, working group chairs 等) 或其继任者. 该方可以自行裁量, 有条件或无条件地恢复某人的参与.
为避免对 IETF 流程造成拒绝服务攻击, 不恢复某人参与特权的决定不得申诉. 任何恢复都是宽限, 而非权利.
在本流程之前施加的参与特权暂停, 即使相应 RFC 已被正式废止, 也只应按照暂停时已有的流程重新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