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7. 外部标准和规范 (External Standards and Specifications)

除IETF外,许多其他标准组织为网络协议和服务创建和发布标准文档.当这些外部规范在互联网中发挥重要作用时,就其使用达成共同协议是可取的——即建立与这些外部规范相关的互联网标准.

外部规范分为两类:

(1) 开放标准 (Open Standards)

各种国家和国际标准机构,如ANSI,ISO,IEEE和ITU-T,开发了各种协议和服务规范,这些规范类似于此处定义的技术规范.国家和国际组织还发布"实现者协议",类似于适用性声明,捕获与其标准的实际应用有关的实现特定细节的主体.所有这些都被认为是互联网标准化流程的"开放外部标准".

(2) 其他规范 (Other Specifications)

在互联网中已被广泛使用的其他专有规范可能被互联网社区视为"标准".此类规范通常不是以开放方式开发的,通常是专有的,并由生产它的供应商,供应商或组织控制.

7.1 外部规范的使用 (Use of External Specifications)

为避免规范竞争版本之间的冲突,互联网社区不会将仅仅是现有外部规范的"互联网版本"的规范标准化,除非已做出明确的合作安排.然而,有几种方式可以采用对互联网运营和/或演进重要的外部规范供互联网使用.

7.1.1 合并开放标准 (Incorporation of an Open Standard)

互联网标准技术规范或适用性声明可以通过引用合并开放外部标准.例如,许多互联网标准通过引用合并ANSI标准字符集"ASCII" [2].只要可能,引用的规范应在线可用.

7.1.2 合并其他规范 (Incorporation of Other Specifications)

只要专有者满足第10节的要求,其他专有规范可以通过引用规范的版本来合并.如果其他专有规范不广泛且易于获得,IESG可能会要求将其作为信息性RFC发布.

IESG通常不应通过将任何合并的供应商规范设为"必需"或"推荐"来偏袒特定的专有规范而非技术上等效和竞争的规范.

7.1.3 采用 (Assumption)

IETF工作组可以从外部规范开始并将其发展为互联网规范.如果 (1) 规范按照第10节的要求提供给工作组,并且 (2) 原始开发者已将规范或从原始规范派生的规范的变更控制权转让给IETF,这是可以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