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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知识产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1. 知识产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10.1. 一般政策 (General Policy)

在所有有关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知识产权, IPR) 和相关过程的 事项中, 其意图是在尊重他人合法权利的同时, 使 Internet 社区和广大公众 受益.

10.2 保密义务 (Confidentiality Obligations)

任何受保密要求或传播限制约束的贡献, 都不得在 Internet Standards Process 的任何部分中被考虑; 对于任何此类贡献, 也不得假定存在任何保密 义务.

10.3. 权利和许可 (Rights and Permissions)

在标准工作过程中, IETF 会以各种形式并从许多人那里收到贡献. 为最好地 促进这些贡献的传播, 有必要理解与贡献相关的任何知识产权.

10.3.1. 所有贡献 (All Contributions)

通过提交贡献, 每个实际提交贡献的人都被视为代表其本人, 代表其所代表的 组织 (如有), 并代表该贡献中任何专有权利的所有者, 同意以下条款和条件. 如果某次提交除了实际提交贡献的贡献者之外还标识了其他贡献者, 则实际 提交者声明, 每个其他具名贡献者都已知悉并同意代表其本人, 代表其可能 代表的任何组织, 以及代表该贡献中任何专有权利的已知所有者接受相同条款 和条件.

  1. 某些作品 (例如美国政府作品) 不受版权约束. 但是, 在该提交受或可能 受版权约束的范围内, 贡献者, 其所代表的组织 (如有), 以及该贡献中 任何专有权利的所有者, 根据该贡献中的任何版权向 ISOC 和 IETF 授予 不受限制的, 永久的, 非排他的, 免版税的, 全球范围内的权利和许可. 该许可包括以任何方式复制, 发布和分发该贡献的权利, 以及准备基于或 纳入全部或部分该贡献的衍生作品的权利; 对此类衍生作品的许可范围与 原始贡献的许可范围相同.

  2. 贡献者承认, ISOC 和 IETF 没有发布, 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或传播任何贡献 的义务.

  3. 贡献者授予引用贡献者姓名和地址以及其所代表组织 (如有) 名称和地址的 许可.

  4. 贡献者声明, 该贡献已适当致谢主要贡献者.

  5. 贡献者, 其所代表的组织 (如有), 以及该贡献中任何专有权利的所有者 同意, 贡献中的任何信息均非机密, ISOC 及其附属组织可以自由披露贡献 中的任何信息.

  6. 贡献者声明, 他已经披露其合理且亲自知晓的, 存在于该贡献中的任何专有 权利或知识产权. 贡献者并不声明其本人知晓其所代表组织 (如有) 或第三 方拥有或主张的所有可能相关专有权利和知识产权.

  7. 贡献者声明, 就其合理且亲自知晓的情况而言, 不存在限制其作出上述授权, 致谢和协议的能力的事项.

    通过批准 IETF 流程的这一描述, Internet Society 保证不会抑制对 IETF 文档的传统开放和自由访问; 这些文档包括 Internet-Drafts 和 RFC, 其 许可和权利已按照本节规定的过程转让. 该保证是永久性的, 且不会被 Internet Society 或其继承者或受让人撤销.

10.3.2. 标准轨道文档 (Standards Track Documents)

(A) 对于标准轨道上的任何规范, 如果已知或声称存在任何专利, 专利申请或 其他专有权利, 并且这些情况已提请 IESG 注意, 则 IESG 不得在未在文档 中包含说明此类权利或声称权利存在的注记时推进该规范. 如果规范推进前 需要实现, 则为证明该规范充分性而考虑的实现, 只能是实现者声明已采取 充分步骤来遵守任何此类权利或声称权利的实现.

(B) IESG 对于在履行 (A) 项义务过程中识别任何声称版权, 专利, 专利申请 或其他权利的存在, 或评估其适用性, 不承担任何责任, 且不会对此类权利 的有效性或范围发表立场.

(C) 如果 IESG 根据 (A) 项知悉权利或声称权利, IETF Executive Director 应尝试从此类权利的主张方取得书面保证: 在 IESG 批准相关 Internet 标准轨道规范后, 任何一方在实现, 使用或分发基于该具体规范的技术时, 均能够按照公开规定的, 合理且非歧视性条款, 获得实现, 使用和分发该 技术或作品的权利. 提议使用被声称存在专有权利之技术的 Working Group 可以协助 IETF Executive Director 完成这项工作. 此过程的结果不应 影响规范沿标准轨道推进, 但如果延迟可能有助于获得此类保证, IESG 可 推迟批准. 但是, 这些结果将由 IETF Executive Director 记录并提供. IESG 也可以指示在任何包含该规范的已发布 RFC 中纳入结果摘要.

10.3.3 合理且非歧视性条款的判定 (Determination of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Terms)

IESG 不会明确判定某项技术使用的合理且非歧视性条款保证在实践中是否 已经履行. 相反, 它会使用 Internet Standards 推进的正常要求来验证使用 条款是否合理. 如果从 Proposed Standard 推进到 Draft Standard 所需的 两个无关实现由不同组织或个人产生, 或者从 Draft Standard 推进到 Standard 所需的 "significant implementation and successful operational experience" 已经实现, 则假定这些条款必须是合理的, 并且在一定程度上 是非歧视性的. 该假定可以在 Last-Call 期间受到质疑.

10.4. 通知 (Notices)

(A) 标准轨道文档应包含以下通知:

     "对于可能被主张为涉及本文档所述技术的实现或使用的任何知识产权
或其他权利的有效性或范围, 以及根据此类权利取得任何许可的可能
程度, IETF 不持任何立场; IETF 也不声明其已作出任何努力来识别
任何此类权利. 关于 IETF 针对 standards-track 和 standards-related
文档中权利的程序, 可参见 BCP-11. 已公开供发布的权利主张副本,
任何可提供许可的保证, 或为取得供本规范的实现者或用户使用此类
专有权利的一般许可或授权而进行尝试的结果, 可从 IETF Secretariat
获取."

(B) IETF 鼓励所有相关方尽早提请其注意与 Internet Standards 有关的任何 知识产权. 为此, 每份标准文档都应包含以下邀请:

     "IETF 邀请任何相关方提请其注意任何版权, 专利或专利申请, 或其他
可能覆盖实践本标准所需技术的专有权利. 请将相关信息提交给
IETF Executive Director."

(C) 以下版权通知和免责声明应包含在所有 ISOC 标准相关文档中:

     "Copyright (C) The Internet Society (date). All Rights
Reserved.

本文档及其译本可以被复制并提供给他人; 对其进行评论或以其他方式
解释它, 或协助其实现的衍生作品, 可以全部或部分地编制, 复制,
发布和分发, 不受任何形式限制, 前提是所有此类副本和衍生作品均
包含上述版权通知和本段. 但是, 本文档本身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
例如删除版权通知或删除对 Internet Society 或其他 Internet 组织
的引用, 但为开发 Internet 标准而需要修改的情况除外; 在这种情况
下, 必须遵循 Internet Standards Process 中定义的版权程序, 或者
为将其翻译成英语以外的语言而需要修改的情况除外.

上述授予的有限许可是永久性的, Internet Society 或其继承者或
受让人不会撤销该许可.

本文档及其所含信息按 "AS IS" 基础提供, INTERNET SOCIETY 和
INTERNET ENGINEERING TASK FORCE 否认所有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包括
但不限于有关使用本文信息不会侵犯任何权利的保证, 以及有关适销性
或适用于特定目的的任何默示保证."

(D) 如果 IESG 在发布时知悉关于标准轨道文档, 或其中描述或引用的技术 存在专有权利主张, 则该文档应包含以下通知:

     "IETF 已收到通知, 有人就本文档所含规范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主张
知识产权. 如需更多信息, 请查阅已主张权利的在线列表."